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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如何追债?
 最近一个时期,不少企业和个人向律师反映,他们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欠债企业(绝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被其股东注销,从而危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如下应对,以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指出,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其他省市一般也有类似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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