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环节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侦查人员将侦查活动的内容和情景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胶带等存储介质上,并在任何时间内都能通过相关设施再现并随卷转移,作为审查机关判断证据真伪及其合法性的一种技侦手段、固定证据的方法或证据资料。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讯问全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固定犯罪证据、增强证据可信性、促进办案公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肯定。侦查环节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一种新的办案方式,同步录音录像具有重要的实体与程序价值,为了使同步录音录像在侦查环节发挥更好的效果,有必要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应从职务犯罪拓展至各类犯罪。在我国,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的侦查,为了全面彻底地贯彻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对于所有类型的犯罪均应逐步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特别是对于命案、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重大涉外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以及证据比较单薄的案件,更应注重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
第二,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对象应从犯罪嫌疑人拓展至关键证人、被害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为更好地达到证明效力,笔者建议,在经过事前告知程序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关键证人和辨认过程均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基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考虑,对关键证人进行录音录像应先征得证人同意,否则不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