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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管入罪与否 都要刑事立案

昨天上午9点半,在房山检察院主办的“北京首例醉驾获刑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办案一线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学术界的专家学者20余人,就危险驾驶罪的定罪、程序、证据、量刑等方面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观点上的交锋。

  入罪

  醉驾入刑

  是否应该设限?

  在醉驾第一案、高晓松案相继入刑落判后,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醉驾情节轻微不认定犯罪”的言论在网上掀起热议:醉驾入刑到底该不该设限?

  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前者以“情节恶劣”为入罪标准,而后者没有相应的要求。

  研讨会上,学院派主张没有设限的必要,而实践派的检、法官员认为要将时间、地点、情景加以考虑。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袁彬副教授抛出观点:“为什么让‘醉驾’入刑而不让‘酒驾’入刑?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实际上已经考虑了情节轻重的问题。”

  他不主张对醉驾入刑的标准设限,认为从立法角度出发,醉驾应该一概入刑。

  “如果司机醉驾,目的是为了挽救他人生命,是否还应该拘留呢?”大兴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祥义反驳,他认为醉驾入罪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

  市检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持相同观点,“交通肇事罪赔偿过后还可以定罪免刑呢。” 他认为,不一定所有的醉驾都要刑事拘留,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就如何判定情节问题上,王新环认为可以授权给法官,让法官来进行裁量。“所有的案子都要刑事立案,都送到法院去甄别,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但原则上都应该起诉。”

  判定 留在现场算自首还是义务?

  房山法院审理“醉驾”第一案时,被告郭术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郭术东的辩护人提出,郭术东明知群众报警还在现场守候,应属于自首。而公诉人则认为,被告的等候行为非因“醉驾”,不符合自首。最后,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意见。
昨天上午9点半,在房山检察院主办的“北京首例醉驾获刑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办案一线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学术界的专家学者20余人,就危险驾驶罪的定罪、程序、证据、量刑等方面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观点上的交锋。

  入罪

  醉驾入刑

  是否应该设限?

  在醉驾第一案、高晓松案相继入刑落判后,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醉驾情节轻微不认定犯罪”的言论在网上掀起热议:醉驾入刑到底该不该设限?

  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前者以“情节恶劣”为入罪标准,而后者没有相应的要求。

  研讨会上,学院派主张没有设限的必要,而实践派的检、法官员认为要将时间、地点、情景加以考虑。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袁彬副教授抛出观点:“为什么让‘醉驾’入刑而不让‘酒驾’入刑?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实际上已经考虑了情节轻重的问题。”

  他不主张对醉驾入刑的标准设限,认为从立法角度出发,醉驾应该一概入刑。

  “如果司机醉驾,目的是为了挽救他人生命,是否还应该拘留呢?”大兴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祥义反驳,他认为醉驾入罪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

  市检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持相同观点,“交通肇事罪赔偿过后还可以定罪免刑呢。” 他认为,不一定所有的醉驾都要刑事拘留,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就如何判定情节问题上,王新环认为可以授权给法官,让法官来进行裁量。“所有的案子都要刑事立案,都送到法院去甄别,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但原则上都应该起诉。”

  判定 留在现场算自首还是义务?

  房山法院审理“醉驾”第一案时,被告郭术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郭术东的辩护人提出,郭术东明知群众报警还在现场守候,应属于自首。而公诉人则认为,被告的等候行为非因“醉驾”,不符合自首。最后,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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