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灵川法院对该案已作判决。“无名氏”流浪者获赔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3万多元。
流浪汉遭车祸身亡
2009年年底的一个晚上,灵川的廖某驾驶一辆拖拉机在国道322线上,由北往南行驶至三街镇路段时,由于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上了一横过马路的流浪汉,后该流浪汉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廖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被害人身上没有任何身份证件,交管部门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在多方查找被害人家属未果的情况下,只得将被害人做无名尸处理。
去年初,此案经灵川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廖某被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检察院要求民政局“担当”亲属
廖某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民事赔偿部分,却没有人提起。因为该案致死的受害人是无名流浪乞讨人员,不能查清其家属情况,致使无主体向廖某提出民事损害赔偿。
灵川检察院积极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办案人员仔细查阅法律条文时发现,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关,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义务,同时,还应承担对此类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
因此,民政部门可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张被害人家属的权利。
于是,去年5月3日,检察院向灵川民政局发出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灵川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又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